商品房預約
合同怎么解除
一、商品房預約
合同怎么解除
由于商品房限購等原因,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買賣協議等本約
合同前,通常會與購房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等預約
合同。實踐中,開發商不存在
違約情形下,具備購房資格的購房人在簽訂本約
合同前,單方要求解除購房關系的,該如何處理呢
通常,如購房人已經履行了預約
合同約定的前期交款等義務,并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商就本約
合同內容(包括預約
合同中未能涉及的具體房屋位置、面積、房價款、付款方式、交房時間、
違約責任等)進行了誠信談判,而雙方確實無法就相關內容達成一致的(購房人須就此承擔舉證責任,可通過電話錄音、往來書信等舉證),則購房人可與開發商解除預約
合同,無須承擔
違約責任。
如果購房人僅僅是基于自身原因,未與開發商簽訂本約
合同的,則開發商有權要求購房人承擔
違約責任。
二、房屋買賣預約
合同違約的損失賠償及責任承擔
房屋買賣預約
合同糾紛發生后,法院首先要審核
合同是否符合房屋買賣
合同的要件。對于一些條款簡單,對于房屋交付時間、購房款支付時間、
違約責任等條款均缺失的房屋買賣預約
合同,一般認定為預約
合同。雙方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處理。
對于此類情況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具體承擔方式:
法律實務中,法院一般會首先結合
合同約定,如果
合同約定了定金的,將結合民法典之規定按照定金罰則處理。對于約定了定金之外的款項支付條款的,如果屬于 買方
違約的,
合同約定不退還
合同款項的,法院一般會按照
違約金條款規則處理。即,此種情況下買方可以主張調低
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