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商標侵權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
2、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5、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1、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2)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
(1)停止侵權,包括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
(2)罰款。
3、刑事責任
以下情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
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
(3)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