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貸款利息如何資本化,怎樣操作的? 一、并購貸款利息資本化
在中國的銀監部門推出商業并購貸款政策之前,企業不能公開的使用銀行貸款開展并購,所以也就不存在并購借款利息資本化的問題。2008年,銀監會推出商業并購貸款政策后,為
股權并購而發生貸款的情況增多,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資本化?我認為不可,原因是并購貸款利息不符合利息資本化的條件。分析如下:
關于利息費用資本化的規定,見“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該準則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該準則第五條規定“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根據上述描述,并購貸款利息不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一)投資一旦確定,從簽約、付款到工商登記過戶一般不需要很長時間(前期的選擇和洽談過程不包括在內),一般情況下,付款之后甚至簽約之后,被收購企業的權益就歸屬于收購方了。
(二)從企業取得并購貸款時間看,并購貸款一般在企業取得并購
股權后才可取得。因為提供并購貸款的銀行一般都要求以并購
股權作為質押,并購
股權也只有等到過戶手續完成后,才能夠辦理。過戶手續都完成了,并購也就完成了。這時候,企業才拿到并購貸款(可見對并購貸款操作的某些規定是非常迂腐可笑的,一般情況下,不支付資金,被收購方又怎么可能同意辦理
股權過戶呢?所以與之相關的是各種名目的過橋貸款的出現)。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購建過程中發生借款利息的問題。即使個別情況,企業在并購還沒完成前已經取得了并購貸款,這個過程也是較短的,一旦收購完成,就需要停止資本化。從重要性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也沒有資本化的必要。
(三)并購完成后,收購方就會取得相應收益,并購貸款的利息就是取得收益的成本,從收入費用配比角度,這部分利息也不宜資本化。
二、信托融資利息資本化
通過信托融資收購企業
股權的一般路徑是:收購方與信托公司簽署信托協議——信托公司代持被收購企業
股權——收購方與信托公司簽署
股權托管協議,收購方實際行使在被收購企業中的管理權——收購方逐步從信托公司收回被收購企業
股權。
與并購貸款操作方式不同,信托融資并購是取得對收購企業的實際管理權在先,而支付資金在后。
這時候,收購方要支付給信托公司代價就包含信托本金和利息,這部分利息實際上已經轉換為收購代價,是可以資本化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
股權投資” 第四條規定“ 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
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
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
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
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這時候,收購方支付的現金中就包含了利息,所以利息自然就是收購成本的一部分。由于收購方一般實際享有信托公司代持
股權階段的被收購方收益,所以,對于該段期間的被投資方分紅,可以相應減少收購方的投資成本,如此實際上也可以抵減信托融資利息實際資本化所帶來的投資成本的增加。另外,收購方在賬務中錄入了投資成本后,就應該對投資項目進行公允值計量,這是后話。
綜上,我們可知并購貸款利息以及信托融資利息都可以資本化來達到資本的利益優化,在企業并購融資中,由于融資方式的不同,貸款利息的資本化方式也不盡相同。而具體并購貸款利息如何資本化的操作往往牽涉到經濟和法律關系,有任何疑問可以與的專業人士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