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公司不讓走怎么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由此可知,試用期滿后在勞動者履行了30日的預告期后即可辦理解除勞動
合同手續,無需經用人單位批準。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