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如果
合同中只對
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
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
合同法》中關于承擔
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
執行。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一、
合同法規定
《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
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
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
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
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
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
違約金額、或者當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
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
違約金與約定
違約金。
法定
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
違約金;
約定
違約金是指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
違約金。
如果
合同中只對
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
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
合同法》中關于承擔
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
執行。
如果
合同中沒有規定
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
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
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
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
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
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
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
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
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
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
合同法
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
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看來
合同雙方在簽訂了
合同條款后,已具備
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發生
違約,則會予以
合同當事人對方予以相應的賠償,
違約金的上限應該根據損失程度來估算。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1、押金不是
違約金,提前解除
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
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
合同后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么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
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約的
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
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
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
違約解除
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
2、單方解除
合同的
違約金標準如何確定
在
合同法中對于
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這一點在本書第一篇介紹
違約責任時我們早已介紹過了,房屋租賃也沒有特殊規定。
承租人要另尋房子租住,花費的時間很難計算,除必要的搬家費等,不管找到還是沒找到,都很難準確地認定實際損失數額。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
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
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
合同的
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
合同中。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
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
違約金的數額。
3、如何做到提前解約,而不承擔
違約責任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
合同又不想承擔
違約責任的情況。我們前面說過,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
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比如雙方可以在租賃
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
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
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
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再比如,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
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
違約責任。
4、提前解除
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
前面我們講過,
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要有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文件予以證明。
在提前解除
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還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賃
合同確認書》,在解除時雙方應該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是什么、是否承擔
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文件中明確。
所以,不管解
合同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必要的書面文件。協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
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雙方簽訂文件,守約方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并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