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
合同有哪些表現?
在經濟
合同中,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有兩種表現:
一種是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
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是這一標準僅適用于
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
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
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
合同訂有
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
違約金。
第二是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第三是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
違約發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第四是假如買方訂立
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
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
合同,那么,可以根據轉售價與
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
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
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
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
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
合同價格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