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一、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
拘留、
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二、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
執(zhí)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jīng)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
執(zhí)行。負責
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
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
執(zhí)行。
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
取保候審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并將
取保候審的
執(zhí)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
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案件,在
執(zhí)行期間,被
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
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
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