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約定
違約金如何賠償?
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求
違約一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違約金是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時,由
違約方支付給對方一定金額的貨幣。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
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
合同中沒有對
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
違約,另一方在訴訟中主張
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如何在
合同未約定
違約金的情況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約定
違約金的,一方
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作為補償,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這種主張必須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是利息損失,不要與
違約金混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主張
違約金還是主張利息損失不明確的,法官可以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另外,若對方
違約給你造成了經濟損失,你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因
違約所造成你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