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
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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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
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不是
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
合同糾紛。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
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
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
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
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
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119條的規定,經濟
合同糾紛當事人提
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