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需要對
交通事故車輛進行鑒定
在一般司法實踐中,對于
交通事故中的車輛鑒定主要出現在兩種情況下,即一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對于涉案機動車進行檢測及鑒定,以確定涉案車輛機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二在發生較為輕微的
交通事故時,可能會對涉事的非機動車進行鑒定,以確定其在重量或速度等因素上是否已經構成機動車的標準。
二、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該怎么處理
1、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在交警處理階段,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在三天內提起復核申請。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3、如果上級交警部門維持《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在法院訴訟過程中提出異議。
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很少會撤銷《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請法庭對其進行審查,由法庭對
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法院可以根據庭審查明的結果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采納或拒絕采信,還并有權重新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