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效力由高到低規定是什么?繼承效力由高到低依次應當是遺贈扶養協議,遺贈,遺囑,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一般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規定
遺產繼承人的基礎下由法律直接規定其繼承順序、分配原則。法定繼承并不是所有有血緣關系的人都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還分級,一級繼承人沒有或放棄繼承權才能第二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
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
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
遺產份額以及
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
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法定繼承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后,應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第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因此,盡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限制。第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于繼承人于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系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特點。第四,法定繼承中法律關于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
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是強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變。第五,法定繼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囑并存。二、法定繼承的規定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
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
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現實生活當中,時常可以看到發生遺囑繼承。但是遺囑繼承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存在著合法有效的遺囑,如果有遺囑就不會按照法定繼承,因此在法律效力方面的話是存在優先順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