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擔保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嗎?
擔保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
合同的,該
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
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
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4、主
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
合同和保證
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經常會有朋友問我,如果銀行存在貸款違規,借款人可以不履行償還貸款的責任嗎?作為貸款的擔保人可以因為銀行貸款有違規責任而免除擔保責任嗎?
這里實際上提出了一個非常明確的概念,即銀行貸款過程中存在違規,貸款
合同和擔保
合同是否還有效?是不是借款人就因此可以不還貸款,而擔保人也因此可以免除了擔保的責任?更重要的概念是如果由于銀行違規貸款或者銀行貸款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而導致貸款
合同和貸款擔保
合同無效,借款人和擔保人是不是仍然有歸還借款的責任和義務?
首先,在什么情形之下銀行貸款的貸款
合同和擔保人的擔保
合同會是無效
合同呢?
雖然現實中我們很少聽到銀行的貸款
合同屬于無效
合同的情形,但是在概念上、邏輯上和法理上卻仍然存在銀行的借款
合同無效的問題和現象。
一是已經簽訂貸款
合同而沒有放款的情況下,貸款
合同和擔保
合同沒有生效,自然就無效。貸款
合同和貸款擔保
合同的生效不是以簽訂
合同為生效的標志,而是以是不是貸款發放為生效的標志,只要沒有實質性的發放貸款,其所有的
合同都是未生效的無效
合同。
二是個人貸款和個人擔保時,簽訂的貸款
合同不是當事人本人簽訂的,那么貸款
合同無效、擔保
合同也無效。所有的個人貸款都必須是借款人和貸款擔保人本人簽訂
合同,銀行要對此進行審核,如果不是借款人和擔保人本人簽訂的
合同,則應該屬于無效
合同。現實中經常有人信息泄露被別人用于貸款擔保,如果不是本人簽字應該擔保
合同無效。
三是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
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