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受益人要不要給
遺產稅我國目前并沒有開始征收
遺產稅,也沒有征收
遺產稅相關的法律條文。
遺產形態多種多樣,既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也包括銀行存款、現金、
股票、
證券、古玩、字畫、珠寶等動產,還包括
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開征
遺產稅需要全面、準確掌握居民財產信息,以及遺贈、繼承等具體情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
執行人為
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
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
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
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
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
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
遺產并制作
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
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
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
遺產;(六)實施與管理
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
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遺產繼承開始時,可以設定
遺產管理人,按照法律規定或遺囑規定分割
遺產的份額。繼承人員對
遺產的分割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己的合法繼承權益,繼承過程中應該照顧生活有困難、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