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決定做出的條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要依法啟動強制
執行程序并催告;二是催告后仍不履行義務;三是不履行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
執行決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行政機關已依法啟動了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對人進行了催告;(2)行政相對人在接到催告書后,仍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3)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符合以上三個條件,行政機關可作出行政強制
執行決定。根據法律條件,行政強制
執行程序的啟動是前提。行政相對人必須已經進入行政強制
執行的范圍。在行政機關未下達強制
執行措施之前,任何個人和單位無權對行政相對人強制
執行。其次,行政相對人在接收到催告書后,一般有一段時間的緩沖期。行政相對人在此期間履行其應履行義務的,不會被強制
執行。其三,行政相對人必須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義務。即義務本身應該為行政相對人所履行。如納稅是企業應履行的義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抗拒納稅。如企業自認為有正當理由,可以在行政強制措施
執行之后,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機關做出行政強制
執行是保障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一個合理的秩序才可以保障市場的正常運轉。強制
執行的措施是有一定流程的。行政機關必須按流程做事。否則容易被行政相對人以程序不當的理由提
起訴訟。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需要積極履行其相對的義務。如果對義務和強制
執行的程序不滿的,應該積極提起行政復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