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子女還有義務還款嗎?
以下情形父母的債務由子女償還
(1)父母生前由于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
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
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3)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后這些債務無論有無
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4)其它生前合法債務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以限定在父母
遺產范圍內清償和與子女主張繼承權相聯的原則,如果子女放棄繼承權,則不償還債務,主張繼承權則連同債務一并繼承。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應予支持、提倡,但在法律上,兒子沒有替父親還債的義務。
除上述內容外,父母生前因賭博所欠之債或者從事其它違法活動所欠之債,因不受法律保護,子女可以不予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