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效力的情況: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
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
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
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
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
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
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
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
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
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