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解除租賃
合同不算
違約
一、哪些情形解除租賃
合同不算
違約
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
合同,就不算
違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
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
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
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門面租賃
合同違約賠償如何進行
(一)如果租賃
合同中對
違約金有約定(租房
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
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
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
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
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
違約金,作為
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
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
合同中對
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
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
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四)租房
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
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
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
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