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是什么意思
刑事犯罪主體中常見的是自然人犯罪,但也是存在單位犯罪的,此時就是單位作為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了。那么您知道單位犯罪是什么意思嗎?與個人犯罪的區別又有哪些?本文將針對這兩個內容,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單位犯罪是什么意思
1、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2、單位犯罪特征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
二、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征。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
行文至此,相信您此時已經知道單位犯罪是什么意思了吧。這其實就是與個人犯罪相對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此時對單位犯罪采取的是雙罰制,即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