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并做出書面聲明放棄
遺產繼承。如果是財產的話,數額較小(具體數額由當地公證處說明)的可以由配偶,配偶不在的由其中一個繼承人作為代表辦理,數額較大的要所有繼承人到場,放棄要簽放棄聲明書。涉及
房產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放棄的同樣需要簽署放棄聲明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
執行人為
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
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
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
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遺產管理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
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
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
遺產并制作
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
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
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
遺產;(六)實施與管理
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
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遺產應該設立
遺產管理人,分配
遺產的財產。如有遺囑的應該按照遺囑進行辦理,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程序進行繼承。其他繼承人員在繼承
遺產時如有異議的,應該與繼承人之間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