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都需要進行回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三十二條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一旦辦案人員發現自己的親屬、朋友等有關系的,可以向當地的辦案機關提出回避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辦案單位應該批準人的回避申請。正常的審理案件,對違法人員的進行審理和判決,不服的違法人員可以提出
上訴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