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
保險金算是
遺產嗎?人身
保險金算是
遺產,但是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一般來說,
保險金是
保險事故發生后
保險人按照
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在人身
保險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
保險金就屬于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應列為被
保險人的
遺產范圍,也不應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 當然事情也有例外,根據《
保險法》第63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
保險金作為被
保險人的
遺產處理。1、沒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
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二、可以協商分割人身
保險金等
遺產的時間嗎?1、繼承人可以相互協商
遺產分割的時間。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2、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
遺產,《民法典》(2021.01.01生效)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
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
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
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
遺產的判決。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
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
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民法典》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3、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
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
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
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一般人在購買
保險時,都會在
合同之中指定一個受益人,此時購買
保險的主體死亡后,此時
保險金并不作為
遺產,而是只能是屬于受益人個人所有。故此在某特定的民事主體死亡之后,并不能簡單的就認為
保險金屬于
遺產,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