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逮捕時懷孕羈押期間流產是適用于死刑嗎?流產的婦女視為懷孕的婦女是不能適用死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和《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流產的婦女也視為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二、停止
執行死刑后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
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影響罪犯定罪
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繼續
執行死刑;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
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
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停止
執行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最高人民法院在
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后、
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
執行死刑,并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報送的請求停止
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準死刑裁判的原合議庭負責審查,必要時,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依法已停止
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二)確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三)確認原裁判沒有錯誤,或者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裁判
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
執行原核準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長再簽發
執行死刑的命令。”懷孕和流產的婦女在處罰上面一般要比其它罪犯的處罰要輕一些,而且在羈押期間一般符合條件的話那么還可以申請監外
執行,因而懷孕和流產的犯罪人員是不適用死刑的,所以,在處罰上面會針對于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