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單位壓制的,發明人可以自行申請
專利。《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1、一類是
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如
專利發明人是利用本單位的資源發明的
專利,
專利權應該歸所在單位所有。單位應該與
專利人進行協商,支付一定的報酬。申請
專利后由單位正常使用,如侵害單位的
專利權益時,單位有權對侵害
專利的當事人和公司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