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是需要扣稅的,但員工被企業裁減之后經濟上將更為困難。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發布兩年后,財政部頒發了有關經濟補償金免稅的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的賠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結合勞動者的工資進行計算的,未滿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應該按照一年進行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年進行計算,拒不支付賠償進的還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