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居間
合同糾紛有哪些
無效居間
合同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
合同或者部分
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
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因被撤銷而形成的
合同無效情形。
我們將通過本文的13個案例詳細闡述在實務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現
合同無效以及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
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惡意串通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
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避強制
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
合同、虛偽抵押
合同或虛偽贈與
合同等;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
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
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
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
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
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
6、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除了導致
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鑒于格式條款的特殊性,《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某個或者某些格式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通過我們對無效居間
合同糾紛的情形有哪些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您對此應該有所了解了吧。我們針對不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還具體做了介紹分析,幫助您更進一步理解。如果您遇到這些情形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
合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