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
拘留是羈押嗎?根據法律規定
拘留不是羈押,
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
拘留是在未批準
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
執行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并且實施
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
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
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二、刑事
拘留的規定是什么?《刑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2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這就是說,
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
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
拘留權,但各國允許
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
拘留對象。刑事訴訟中的
拘留,稱為刑事
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
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刑事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
拘留人被批準
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
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
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法律當中對于刑事
拘留和刑事羈押措施并沒有做出非常明確的說明。實際上兩者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不能夠將其混為一談,主要是在時間階段不同。前者是還沒有被批準
逮捕,后者已經批準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