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提留征地補償款不發怎么辦?
村委會提留征地補償款不發怎么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必須專款專用,不需統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如果農民發現自己的征地補償款遭遇村領導的截留,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可責令村民委員會依法公開該項信息;對于查證后發現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村民如果對村委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來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誰的,該部分補償就是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