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近日發布《上海市城市房屋
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動
拆遷安置的人口必須在被
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等符合《辦法》規定的標準認定。市政府近日發布《上海市城市房屋
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動
拆遷安置的人口必須在被
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等符合《辦法》規定的標準認定。1、應安置人口的認定對象:截至房屋
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
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
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
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2、符合特殊情形七種人:
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
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
拆遷范圍內家中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
拆遷范圍家中的;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
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
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種人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3、無其他住房的六種人: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
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戶口從被
拆遷房屋內遷出,且
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
拆遷房屋內至房屋
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
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種人可以認定為應安置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