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買賣
合同,是買受人接標的物后,分若干批次付清標的物總價款或者買受人先分批支付一定的貨款后出賣方開始分批供貨,但在買受方收取全部貨物后的余款起碼還應分兩次付清的買賣
合同。《
合同法》規定了分期付款買賣
合同的
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可以解除
合同或者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
合同。出賣人解除
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制約買受人不履行
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出賣人能按約定收回費用,權利不受侵害。 二、買受人可以解除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