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既包括外國的黑社會組織,也包括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黑社會組織。所謂 "發展組織成員",是指通過引誘、拉攏、腐蝕、強迫、威脅、暴力、賄賂等手段為自己所在黑社會組織糾集、吸收成員的行為。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所謂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包括外國的黑社會組織和臺、港、澳地區的黑社會組織,如意大利、美國的黑手黨、日本的山口組、臺灣的竹聯幫,等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為了發展、壯大自己所在的黑社會組織而通過各種手段發展組織成員。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