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勞動
合同蓋章可以嗎?
分公司簽勞動
合同蓋章可以嗎?
?是可以的;
分公司在未經集團公司授權的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但是,由于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勞動
合同,還是應該由集團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經過集團公司授權的分公司,也可以與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但是,仍然由集團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至于勞動
合同蓋什么樣的公章,本身并沒有多大的法律意義,因為蓋分公司的章也是由集團公司承擔責任的。在用人主體上,集團公司是唯一的,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于分公司的具體用人問題,主要在于集團公司對分公司如何管理和監控。
如果分公司是經過工商注冊的合法分支機構,公司有總公司的授權,且該勞動者就在該分公司工作,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這樣總公司也是認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
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