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怎么規定?
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怎么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從
逮捕開始計算,一般羈押期限是自
逮捕后2個月內。考慮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羈押期限作了靈活的規定。具體有:
1.《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即下列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即這類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達到7個月。
對于司法工作人員超期羈押的情況,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發現了,那么可以申請相關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同時,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