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階段羈押必要審查怎么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檢察院。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檢察院批準部門)負責;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二、刑事
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
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
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
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
拘留由公安機關
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
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
拘留證》,向被
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
拘留。然后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
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
執行人員應在
拘留證上注明。綜上所述,對有犯罪嫌疑的當事人,公安機關將其刑事
拘留,在這個羈押階段,檢察院作為監督機構,會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從刑事
拘留是否符合條件、羈押是否有超期情況等方面入手。對不能繼續羈押的,通知偵查機構釋放當事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