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中混淆判斷標準是什么?
商標侵權案件中混淆判斷標準是根據我國《
商標法》第57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二)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從該法條上看,對
商標混淆出現在同一種類商品的近似
商標上,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
商標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原告的注冊
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從該司法解釋看,對于同一種類商品上使用相同
商標,基本上就可以判斷會使公眾構成混淆。二、產生混淆的原因有哪些?(一)外觀近似
商標外觀近似主要指
商標文字字形,英文字母組成以及圖案構成近似。
商標文字字形構成近似,主要體現在漢字結構外觀、漢字組成順序上。(二)讀音相同有時候涉案
商標與注冊
商標外觀上差異很大,但讀音上卻相同,這樣也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三)商品類別注冊
商標都有使用核準類別,那么被控侵權
商標使用范圍可能與注冊
商標核準使用范圍存在交叉或者重合,進一步增加公眾混淆可能性。法官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會參考《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考量,但這不是唯一認定標準,還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商品是否具有競爭性,商品是否具有關聯性,商品銷售區域等因素。對于
商標侵權案件中涉及到混淆的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行為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于造成了嚴重的
商標侵權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
起訴,并要求合理的賠償,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