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不允許
離婚?
一、在什么情況下不允許
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
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但是,女方提出
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除外。
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
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
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
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
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
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
離婚的。
(五)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
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
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榍半[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
離婚。
(六)被逼迫或者脅迫
離婚
必須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
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
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
離婚。
二、
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要求
離婚的兩人必須是合法登記過的夫妻,兩人已經領取過結婚證,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
(二)要求
離婚的兩人必須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
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三)要求
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必須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四)要求
離婚的兩人必須已經確定好財務分割協議,子女贍養協議,以及其他
離婚相關事宜;
(五)要求
離婚的兩人其中一方或者雙方的戶口是當地民政局所在地的常住戶口;
(六)要求
離婚的兩人必須親自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七)要求
離婚的兩人必須提供證件原件,且所有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的證件。
男女雙方若是想要
離婚,大部分的情形下都是需要出現感情破裂,然后雙方可以自愿辦理
離婚手續,若是無法協商的,那么可以
起訴離婚。但是對于法定的不能辦理
離婚手續的情形,如實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即使
上訴法院,也有可能并不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