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
工傷賠償標準是一樣的嗎?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
工傷賠償標準是不一樣。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包括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二、
工傷賠償和交通肇事是否可雙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
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
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但很多時候規定了其中的
醫療費是不得重復賠償的。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
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從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
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獲得
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
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
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兩者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
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鑒此,當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
保險待遇兩者發生競合時,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實行擇一賠償原則或者是差額互補原則時,工傷職工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這將有利于使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綜合上面所說的,
交通事故賠償和
工傷賠償都是屬于受害方受到了傷害需要由一方支付的賠償費用,但這兩者完全是屬于兩種不同的主體,也是按不同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因而所得到的賠償標準也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