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補充證據有哪些?
一、
商標無效宣告補充證據有哪些?
依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宣告
商標無效的需要補充的證據包括以欺騙的手段取得注冊
商標的證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
商標注冊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
商標局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
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
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
商標無效的,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
商標或者宣告注冊
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
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原告應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1、
商標異議答辯應提交的書件
(1)、
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
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
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在初審公告期內任何人有權利提出異議,異議被受理后
商標局會給被異議人下發,并會附上
商標異議理由.被異議人在拿到
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后可以結合對方提出的異議理由一一進行答辯.
答辯是自愿的,
商標局不收取規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提出異議的,
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
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
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
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
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
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
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原告是可以對被告的
商標注冊提出質疑的。具體程序是通過準備材料,進行辯論,由法官判決究竟被告是否侵權。如果侵權嚴重,那么被告不僅
商標會被無效,還應該賠償給原告一筆賠償金來彌補原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