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合同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
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這類
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者經驗而造成的。(2)必須是要對
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也就是說,對于一般的誤解而訂立
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
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3)這類
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4)重大誤解與
合同的訂立或者
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系。誤解導致了
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
合同或者雖訂立
合同但
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
合同訂立和
合同條件無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于重大誤解的
合同。2.在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所謂顯失公平的
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
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
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顯失公平的
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
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
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為無效。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
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適用可撤銷
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
合同時各種復雜的情況。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可以變更或者可撤銷
合同的具體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
合同簽訂情況來認定,特別是在簽訂的過程中就存在上述情況的,那么是可以在后期協商解除或者
起訴解除
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