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有對女職工在孕產期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guī)定》中第五、六、七條規(guī)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8天(產前15天) 難產15天 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女職工懷孕期間是可以請假的,但是也要結合公司的工作情況,不可以耽誤公司的工作進度,或者是已經跟公司溝通過之后,在公司同意之后可以休假。雖然用人單位不可以在女員工孕期的時候辭退,但是女員工也要做到不讓公司有損失。
像生育
保險的報銷比例通常情況下是女方可報75%,男方的生育
保險可以報50%,但是夫妻雙方都有生育
保險的話,只能用一個人的生育
保險,實際上生育
保險的報銷比例各地都有不一樣的規(guī)定,生育津貼的發(fā)放標準也是因人而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