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
合同欺詐的區別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
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
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
合同的行為。1、主觀目的不同在
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
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
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在
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
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2、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于行為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并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于公法范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后果由于
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為,由于行為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為屬于私法范疇,受民法典調整。二、
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段有哪些1.偽造
合同欺詐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偽造
合同主體、偽造
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
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
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一份
合同,并用此
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
合同,騙取財物。2.貨物引誘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
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3.盜用、假冒名義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
合同;盜用他人蓋好
合同專用章的
合同紙、介紹信、
合同占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
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
合同紙、介紹信、
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
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著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
合同。4.虛構主體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范圍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
合同,騙取他人財物。5.謊稱
專利技術引誘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
專利、高新技術,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
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設備費。欺詐行為是
合同詐騙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欺詐行為的
合同詐騙罪是不存在的。
合同欺詐屬于民事欺詐范疇。民事欺詐之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故意欺騙他人的意思,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所以,
合同欺詐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