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關于
離婚增多的新聞越來越多,一方面的原因是部分人當時結婚的時候過于倉促,婚后發現和對方有種種矛盾,導致感情過早破裂。另一方面的原因也是樓市的火爆,為了規避
房產限購政策而去
離婚,結果假戲真做。但是無論如何,及時雙方已經在民政局協議好了
離婚,事后仍然由于種種原因想更改
離婚協議。那么
離婚協議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嗎?下面跟著我們一起去看一下。一、
離婚協議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嗎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
離婚的,當事人對
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
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
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
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
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愿
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做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
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
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二、當事人協商變更
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
離婚協議內容的,可以自行重新簽訂
離婚協議書,并自覺履行協議,如有必要,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對
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對涉及財產的協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變更。1、雙方是協議
離婚,2、在1年內提出,3、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離婚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變更,當然,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協議
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反悔的,可于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變更,不過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對于“
離婚協議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嗎?”這個問題,答案已經很明確了:不能。如果需要更改,可以雙方自行簽訂補充協議自行遵守,也可以把該補充協議去公證處公證。如果要通過訴訟解決問題,那么當事人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方可通過法院改變
離婚協議。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