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區別
合同擔保的抵押和質押
一、怎么區別
合同擔保的抵押和質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
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
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二、抵押擔保與質押擔保如何認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但不轉移其占有關系,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或權利憑證所表示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和質押都是物的擔保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