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么認定
專利侵權行為
一、應該怎么認定
專利侵權行為?
1、未經許可制造
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
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
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
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
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
7、冒充
專利的行為。
二、
專利侵權的責任有哪些?
(一)行政責任
對
專利侵權行為,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
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二)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
2、賠償損失。
侵犯
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
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
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
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三)刑事責任
假冒他人
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屬于
專利權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
(一)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
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 在
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
專利的;
(四)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
專利的;
(五) 為提供行政 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
專利藥品或者
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
專利藥品或者
專利醫療器械的。
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對
專利侵權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像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為了科學研究而使用相關
專利的這都不屬于
專利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
專利權侵權行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