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嗎?假釋考驗期內犯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是上一個刑罰
執行完畢后一定期限內再犯某種罪行的,假釋只是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人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刑罰還未
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應該立即取消假釋,數罪并罰。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二、假釋期間又犯新罪怎么處理?(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
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
執行的刑罰。(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
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
執行沒有
執行完畢的刑罰。(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于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說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
執行完畢,并應當公開予以宣告。任何依舊還在
執行假釋處罰的犯罪分子,由于其行為并不滿足刑罰
執行完畢這一要件,故此不能認定為是累犯。對于此類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會停止正在
執行的假釋處罰,然后重新關押進監獄,此后法院會將此新罪,與之前審理結束的各項罪名合并之后再次審理后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