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有那些類型?
一、債權轉讓的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3、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
合同,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二、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有那些類型?
從目前出現的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1)剝離前已受清償。
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
執行,但由于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后形成糾紛。
(2)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
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并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于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
合同,故受讓人往往并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沖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3)真債權假
合同。
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借款
合同等手續欠缺而偽造
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
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4)新貸還舊貸。
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
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范,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范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
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受讓人受讓債權后,以手續所表明的債權已清償之由對銀行提
起訴訟。
(5)法律上不能。
債權轉讓前,因銀行原因造成債權難以實現,但轉讓時未明確說明。受讓人以銀行未盡義務之由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6)轉讓后銀行又接受債務人清償而產生的糾紛。
債權轉讓的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有那些類型?提示,債權轉讓雖然是法律所認可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不少虛假債權轉讓的情況,而這些虛假債權轉讓情形的存在也會導致我們的
合同存在一定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