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出生案件中小孩的訴訟地位怎么定義?
應當將小孩列為不當出生訴訟案件第三人,理由如下:
一、小孩不是原告。
首先,如前所述,過錯
醫療行為本質上侵犯的父母的優生優育選擇權,而并未加害于母胎。
其次,“過錯
醫療行為”發生時,小孩尚未出生,胎兒屬于母親身體的一部分,其并不具有獨立人格。
再次,邏輯上講,小孩不能認為自己不應該出生,小孩作為原告存在悖論。
二、小孩不作為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不合適。
通常,只有小孩患有較為嚴重的先天疾患,
醫療保健機構才會發生較為嚴重
醫療過錯,父母撫育小孩的負擔過重才會訴訟維權,因此多數情況下需要對小孩身體進行檢查、鑒定。如果小孩未參與訴訟,醫患雙方或者法院應該依據什么正當理由來對一個案外人的身體進行檢查、鑒定,并據此確定損害結果范圍與嚴重程度?如果可以,是否有將小孩僅置于“對象”甚至是“物”的地位的嫌疑?而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小孩身體檢查與鑒定的順利推進,僅是因為小孩法定代理人與原告的重合,才不至于出現事實上的程序障礙(嚴格說是個法律障礙,卻事實上并未發生),在其他民事案件中對案外人進行身體檢查或鑒定是不可想象的。
三、小孩應當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首先,小孩主動參與訴訟,可以排除前述鑒定相關的法律障礙。
其次,父母對小孩具有撫養義務,其維權獲取的經濟利益也是為了更好的撫育小孩成長,小孩參與訴訟支持父母一方的訴訟請求,本質上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