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
合同分公司簽署的
合同有效嗎?
一、政府采購
合同分公司簽署的
合同有效嗎?
政府采購
合同分公司簽署的
合同有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分公司屬于法定的其他組織。
一般而言,分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是總公司。總公司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其中包括經營范圍。可以將總公司的登記行為視為對分公司的授權行為,登記的經營范圍就是總公司對分公司經營活動的授權范圍。不過,這種授權是一種泛授權,不同于針對單項事務的專門授權。經過登記機關核準后,這種授權也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簽訂
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要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以便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采取相應的對策,防范欺詐、減少交易風險。
(二)爭取
合同的起草權、并以書面形式對談判中所取得的承諾進行約定。
(三)
合同名稱與
合同內容應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攬
合同,如果使用購銷
合同文本,則將為
合同的履行和法律條款的適用增添了爭議。
(四)
合同條款在起草與審查時應注意:
1.規格條款上要注意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異。
2.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以及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
3.明確交付方式,如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如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此外,還應列明收貨方經辦人姓名,如果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托書。
4.明確付款時間及其支付方式。不僅要追求銷售額,更要講求經營效益。如果貨款收不回,那么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得越嚴重。
5.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以及
違約責任,否則會削弱
合同的約束力。
6.各條款均應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并避免條款重復、或者前后矛盾,產生歧義。重要條款要仔細斟酌,尤其是要防止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比方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功能。
7.爭議解決方式和訴訟
管轄地要明確、具體。如果采用仲裁,則一定要明確約定某一客觀存在的仲裁機構,否則將導致條款該無效。
8.簽訂時應加蓋單位公章,如果是對方經辦人則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托書。
9.簽訂以后應根據
合同管理制度,對
合同及時進行歸檔保管,以免丟失。同時可將
合同復印件交由履行部門存查,保證依約履行。
政府的采購
合同簽署之前一般會公開進行招標,分公司不得參與此類活動,但是總公司招標之后可以委托分公司簽署
合同,諸如與政府機構建立的采購
合同,由于分公司并沒有獨立的資產,故此會需要總公司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