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孩子的監護權有什么影響嗎?
離婚后對孩子的監護權有什么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
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二、可以剝奪監護權的情形1. 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 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3. 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4. 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5.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7. 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三、誰可以申請撤銷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離婚后若是有
撫養權的一方監護人沒有履行職責的,由于此時沒有孩子
撫養權的一方依舊有監護權,故此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變更
撫養權。對于那些監護期間給被監護人造成了嚴重傷害的,此時監護權會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