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由于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
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
執行:
(一)
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
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
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
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
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
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
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
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
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
醫療、津貼等費用。
但由于該規定已2009年一被勞動部廢止,不再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在認定工傷的同時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在
工傷賠償和
交通事故賠償兩者間是選其一請求、還是同時請求、還是先選其一請求在不能滿足時再選另一請求進行差額補充?該法條沒有明確。《工傷
保險條例》和《道路安全法》等相關法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規定,既然如此,根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既 在認定工傷的同時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我認為可以同時請求
工傷賠償和
交通事故賠償,也就是說受害人可以兼得兩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