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賠償金從哪年算起
一、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賠償金從哪年算起
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按入職開始到解除勞動
合同之間的工齡計算。每一年工齡給予兩個月工資賠償,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兩個月,不滿半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賠償。
舉例說明:該企業違法解除員工勞動
合同,該員工在企業工齡7年3個月,那么就是7年,按兩個月工資標準,就是14個月工資,3個月因不滿半年,按一個月標準就是1個月工資。最終該員工應得一次性賠償金為其15個月工資。
違法解除
合同的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2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
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即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合同,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